物权问题,帮我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22:06
甲有楼一栋,租给乙公司一间,租期为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公司贷款300万,期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楼房社顶抵押权.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物理归还银行贷款,决定以1000万变卖该出租楼房,乙分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权为由,要求购买次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购买次此楼房
问: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
2:病银行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
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万元购买,又丁公司购买下此楼,乙公司与丁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1、相同条件下,乙有优先权。按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因此在1000万出价前提下,乙作为房屋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丙只是普通购买者并无优先权。

2、同上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包括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终止后的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习惯法),而抵押权人依法无优先购买权。理由:A物权法定主义,未依法规定或依习惯法的物权不是物权,B优先购买权的本质宗旨是限制转让方的合同自由,抵押权人只是有对标的物出售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受偿人无权限制转让方卖给谁的自由。

3、若乙不愿出1500万,而丁公司购买下此楼,则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仍是承租人,丁是出租人,双方仍是租赁合同关系。

乙\丙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里面有规定,在本案中丁公司出1500万买,乙\丙只有在同样肯出1500万元的情况下才有优先于丁的购买权.
如果丁购买了之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变.

乙、丙在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乙和丁的关系就和甲和乙的关系一样,一个是出租人,一个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