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用房拆迁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34:46
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一租赁人为学校老师
我与学校老师签定了租赁协议(2005年11月-2006年9月、2006年9月-2007年9月)
房屋现租赁人与我签定了租赁协议(2006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8年3月)

我在2005年11月兑下一间商用门市房,因为本地行情的因素,当时不但给了上一租赁人所剩的10个月房租,另外还多花了3万元转让费

2006年3月,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在本地,但考虑以后回来还打算用此店面做些小生意,所以并未将店面转让出去,而是租给了另外一个人

学校老师租给我的价格是一年26000,我转租的价格是一年45000元,租赁期是2006年3月-2007年3月

2006年9月老师租给我的价格涨到了3万元,所有我给现租赁人的房租也提到了5万,租赁期是2007年3月-2008年3月。

而我所在地现在搞城市建设,将这间商用房列为了拆迁对象,而政府给拆迁户的政策是只针对现经营人,而如果只赔偿经营人的话,我就要退还现租赁人所剩9个月房租,这样的话,我当时兑店所花的转让费,就全损失了

我该怎么办,政府给予的补偿,我是否可以拿到,请各位告诉我一下,谢谢
就目前而言,本地政府将补偿对象列为了现经营人

对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给产权人的,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实际经营用房人的经营损失补偿。

政府的赔偿依据不正确
应该以产权人为补偿对象

同意第1条的答复

停业停产补助费,补偿给实际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