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个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05:35
我想请教一个法律的问题,一直困绕我很久。
问题是这样的。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天不藏奸’这部电视剧,看过的人应该都知道里面有一个出租车司机叫‘罗金戈’, 他是被一个坏蛋头头拉想深渊的人,那个坏蛋头头一直想长时间利用他,但是,又不能让他‘干净’的跟着自己,必须让他kill一个人才行,于是,在多个人举枪指头的威胁下,他把一个人给kill了。
我想问的是,如果他在被迫的情况下kill了一个人,于是又立刻自首会被判什么罪? 为什么? 在被迫的情况下kill人,需要负责任吗?
那么他是被迫的啊,他如果不那么做的话就会被别人kill的,难道这是他的错吗?~ 难道别人的生命就重要,被胁迫的人的生命就不重要了吗? 就算要惩罚也要惩罚胁迫他的人啊~ 中国的法律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任何一个人不能以自己要活命来杀害另外一个生命,虽然是被逼无奈,但是,永远不是无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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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

首先,受胁迫而参加犯罪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在各共同犯罪人中获得最为宽大处罚的根本原因。

其被胁迫的程度与其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程度大一些;相反地,其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也要严重一些。

尽管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使国家或他人的法益受到危害,但其主观上却是迫于他人胁迫,出于自保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利益的目的;同时客观上这些利益也确实值得法律所保护。故两利相权,刑法正是基于这种法益的权衡,而将本应给予行为人的严厉处罚进行了修正。但是,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获得利益(Commodumex ex injuria suanemo habere debet.)。 由于非法利益根本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维护,因此,如果把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胁迫”也归入胁从犯中胁迫要件的范围,则必然会导致非法利益成为刑法保护客体的局面,从而彻底抹煞胁从犯设立及其刑罚特别设置的正当意义与价值。

本案中,司机虽然生命权被威胁,被迫杀害其他人,但是,其杀害他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不法行为,其保护自身的不法行为不应当获得利益和法益。因此,司机仍然是胁从犯,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应当从轻处罚。

举一个避险的案例就简明了:

两个人落水,只有一根木头只能承受一个人,这时其中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踢开另外一个人抱住木头,虽然这是一种避险行为,但是,不构成刑法所叙述的紧急避险,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两个人的生命权都是相同的法益,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有权合法牺牲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是不同等级法益的舍弃。比如:财产权与健康权存在冲突的时候,牺牲财产权;健康权与生命权存在冲突的时候,牺牲健康权;生命权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牺牲个人生命权(如:发生洪灾的时候,在泄洪区泄洪决堤保护下游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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