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根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59:40
某甲于1998年去世。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1年重病时他口述并由其两位远方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年自己亲笔书写的。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次发生争讼

应以第二份(即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里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当有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有效,其它遗嘱失效;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有效,其它遗嘱失效。

  •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特别说明: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同时合法遗嘱的话,应该以最新的为准,公证过的是肯定合法的,而机打或他人代写的遗嘱需要本人签字、手印、日期,以及两个见证人,本人手写的只需要签字日期,

应该是最后一份吧!不过得看他那时候有不有行为能力!

1995的,那份有公证的,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