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15:55
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名乘客的长途汽车又A市形式向B市.当车翻越一座高山后,下山时,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坠入山沟.此时,对面有一辆火车正在爬坡,张某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是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

应该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主要行为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撞了过去这个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需要6个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的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限度条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为了保护30人性命,而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和货物受损,在这里30人生命肯定高与货物和车辆的价值。
当然这里是指他安全的停住了车辆,如果他没有停住,导致货车和自己的客车都翻车的话,就满足不了第6个条件,构成避险不当。
如果要说张某的责任:
作为营运人,应该在客途中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
他如果是个人的话,他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张某车辆是属于客车公司的话,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紧急避险是要如楼上说的符合六个要件的。
你的情况还要看很细的具体情况才能定,不过现在看来构成紧急避险的可能性很大,应该没有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少不了,要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