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出口受骗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58:15
空运出口受骗案
某年.某裘皮进出口公司(卖方)与德国一家公司在交易会上订立裘皮服装买卖合同.价值20万美元,贸易术语定为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运输方式为空运,起运为北京,目的地法兰克福.支付方式为百分之百不可撤消银行信用证.
合同订立后,买方按时开来了银行信用证,开证行为德国一家银行,通知行和依付行为国内某银行.国内卖方接证后,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交给国内银行,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看来一切顺利,卖方开始策划与该德国客户做下一笔生意.
不料,国内银行在将有关索汇单据寄交德国开证行后的7天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卖方马上与货物承运人某国际航空公司联系,被告之,货物早以被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人(实际上就是买方)提走.再与买方联系,又杳无音信,后经查实.该买方公司经理以不同公司名义,用同样手段,已从国内数家企业手中"提货",价值近百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与国内通知进行接洽,一致认为"根据国际商会(UCP500)的规定,开证行所谓单证不符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但经多次与开证行联系,该银行均以同样理由推脱.后经调查得知.该开证行为一家金融公司所办,势力很小.3个月后,国内银行以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由,收回议付款并加收利息,卖方落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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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杳无音信是指他们拒绝和你们联系,还是在德国根本就找不到?这还是存在差别的。如果对方公司确实存在,你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该仲裁的仲裁,该诉讼的诉讼。至于今后能否执行,是下一步考虑的事情。

而如果对方公司已经不存在或根本就已经找不到,那么具体的操作方式除非寻求德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尚没有办法确定这类争议性质在德国的定性。

而银行是否会协助处理这个事情,由银行出面,对于单证相符的问题追究对方金融公司开立银行的责任,存在的实践的协调问题,包括处理案件的费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除非你和银行达成协议并提供相应费用,否则这个案件你就只能吃亏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成本,如果寻求外国律师的帮助,那最终解决也可能和20万美元可能不会相差太多,当然费用可能可以协商,但你也需要有心理准备的。

首先,买方已涉嫌合同诈骗。这已经不是民事问题,而是刑事案件了。不管跨国刑事案子多么难处理,去公安机关报案是必须的。

如果国内通知进行认为"根据国际商会(UCP500)的规定,开证行所谓单证不符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那开证行也涉嫌与开证人串通诈骗。处理同上。也可以向开证行所在地的银行同业公会公布实情,寻求支援。

卖方要从中吸取的教训是,1)、空运货物的货款不宜采用先货后款的结汇方式。也就是说,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均不适合空运货物的买卖,哪怕是信用证。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不凭运单就能取货。唯有先款后货方能保护自己的利益。2)、空运的特点是小量、迅速。一次20万美元的货量,哪怕是裘皮,体积也不小。这么大的数量却要求空运,这本身就不合情理。谁都知道空运费是海运费的20-30倍。如果一定要执行合同,可以化整为零,分批执行,第一批的货款回来以后再发第二批。就算被骗,那也只是一小部分。而且,骗子都是想做一锤子大买卖的。金额大大缩小,他说不定就没有兴趣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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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应当通过国内银行通过单证相符的问题追究对方开证银行的责任.因为你方并无单证不符,追究开证行的责任相对容易. 可否尝试寻找国内其他的受害人,共同应对对方的无耻欺诈.当然,聘请律师来处理有关事务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