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中,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的规定是什么?和以前有什么变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08:55
要详细的解释,但是不是这些费用的解释就用麻烦了噢,谢谢大家,还有就是关于工资扣除的,有什么变化,新税法是怎么表述的~?谢谢

1、广告费的列支问题: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不能按广告费在税前提除,应视同业务宣传费列支(营业收入的0.5%以内据实扣除)。
2、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3、工资列支标准问题:2006年上半年按月人均960元计算,下半年按月人均1600元计算,超过部分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足标准的按实际列支,不予补足。
4、福利费按计税工资14%计提的话,到年底要作判断:如果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可以不作调整,如果小于计税工资的,还要按实发工资计算调减福利费。涉及福利方面的支出一律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记入成本费用了。

新税法中,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的规定和以前没有什么变化

关于工资扣除,是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 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