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议定书中国关于特别特别保障措施承诺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6:04:11
能帮忙找 入世议定书中国关于特别特别保障措施承诺内容 谢了!

在入世谈判中,一些WTO成员对我国设置了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不一致的歧视性特别保障条款(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根据该条款,WTO成员在入世后12年内,可以只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该机制将在我国加入后12年内终止。

  该机制规定,如果原产于我国的出口产品激增,对有关的WTO成员的国内市场造成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若双方磋商后均认可上述情况,则我国必须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果磋商在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则该成员方可以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但成员方必须确保实施该措施应当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并进行公告,听取多方意见。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果是基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则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限为2年;如果是基于进口水平的绝对增长,则该措施持续有效的实施期限为3年。否则,我国可以采取一定的报复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在与我国磋商前采取为期200天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如果其他的WTO成员认为我们双方之间采取的行动有可能对其市场造成重大贸易转移,亦可以适用该机制来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

  WTO成员除了对以中国为原产地货物设置了一般所适用的特别保障规则(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之外,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

  根据该规则,WTO成员对原产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具体为: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特别保障规则。在2008年之后,WTO成员对我国纺织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