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帮我解决税收的案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13:50
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披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该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该企业于4月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类损失为20万(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请问:(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33%,且除罚款以外的各类费用和损失均可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列出计算公式)

合法不合法忘了,看看经济法应该有吧。

应纳税所得额=360-120-30-10=200

如果错了请指点。偶系菜鸟。

不同企业,不同地方不一样,这你知道吧?

不合法。税法规定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之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
应纳税所得额=360-120-30-(20-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