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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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消费的健康安全,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株洲市范围内的一切天然和人工的室内外游泳场所。

第四条 游泳场所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对外开放。

第五条 新、改、扩建游泳场所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必须按湖南省和株洲市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沐浴室、厕所等,沐浴室每30-40人设一沐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天然游泳场所排入无渗透的专用污水处理池,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游泳场所的下游。

第八条 禁止在游泳场所内供应酒类、餐饮等食物在游泳场所内食用。

第九条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条 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各岗位应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天然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天然游泳场所的组织开放或经营者应根据GB9667-1996标准表2中指定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有毒物质每周不少于1次,其它项目每天不少于1次,并记录备查。游泳场所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第十三条 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8℃.

第十四条 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