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公开图书是否违法或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0:33:52
图书中的全部内容或者节选内容能否在互联网上公开?如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图书内容,但不用作商业用途,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是否违法或侵权?谢谢!
补充:以文字的形式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将图书中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做商业用途也必须给著作权人报酬。

除非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1.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字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提供的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学作品
7.向公众提供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事实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及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现在在网上流行的各种文学作品,图书内容,大多数都构成了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

文字作品应该也算是他人作品的一种吧。
文字作品也构成侵权。
当然这些作品是否还受著作权保护另说。

将图书中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做商业用途也必须给著作权人报酬。

除非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1.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字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提供的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