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人还可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09:01
我的法律版的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上说不可以,要与质权人协商

那当然不可以了。这是《物权法》第227条第二款明确的规定.

考试一定要看法条.

补充:

《物权法》固然到10月1日才施行,但这是部按法定程序已经公布的法律,那么他准备考试时是复习考试大纲明确规定在内的法条呢,还是复习一部多个条文已经被废止或者被重复代替的法律呢?《担保法》第80条所引用的该法第79条已经废止,一部存在多个立法缺陷的法律,准备考试时还是要有取舍的吧。比如说,考试时间是9月份,施行时间是10月份,那么在考试时遇到一些题目你怎么答呢?如:关于抵押合同生效的问题,如果按照《担保法》,抵押合同不登记就不生效,按照《物权法》,抵押合同签字时生效。你该答什么?如果还是按照原来《担保法》错误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混为一谈的规定,那是误人子弟!

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合同法》3月份已经通过,10月1日才施行,立刻就被列为下半年考试的重点法条,难道那时考生准备考试就不该看《合同法》?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楼上的回答固然没错,但引用《物权法》的规定未尽妥当,因为《物权法》10月1日才正式施行。
两法关于该问题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考试时<物权法>仍未生效,而<担保法>有现成的规定,且并未废止,我们又何必要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规定呢?如果这是个真实的案例,你在法庭上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将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呢?有缺陷的法律很多,但我想那是立法者的事,作为考生,能因为他认为某部法律立法上有缺陷,而做出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答题吗?唉!不要再争了,觉得没多大意义.很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