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2:23:17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6年1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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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6年1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