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其中一个非国家任命的民营的董事触犯了渎职罪中的一些情节,他能否购成渎职罪?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29:32
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的.刑法中归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你对渎职这个概念还不是太清楚,它并不是说只有政府人员才具备渎职的资格,才是渎职的主体,不是,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主体的。
姜建清(男,58岁,博士)董事长,执行董事
杨凯生(男,62
博士)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王丽丽(女,60岁,硕士)执行董事副省长
李小鹏(男,52岁,博士)执行董事,副总裁
,许善达(男,65岁,主独立非执行董事)
帕特里克·钟(男,54岁,本科)独立非钱颖一,
MC麦卡锡(男,67岁,博士),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席黄钢城(男,63岁, - ),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男,55岁,博士)
梁锦松(男,59岁,博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四处碰壁四处借钱
店周围跑来跑去找到
不明白问你,祝你学习和进步到一个新的水平! (* ^ 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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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满意的答案只能有一个,而不是多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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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的概念,你是不是太清楚,这是不是说,只有政府工作人员失职的资格,是渎职的主题,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一门学科。
服务老板似乎要上市的前老板,应该由国务院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