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三年本人是否可以再进行对其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40:59
三年前跟别人打架,结果导致腹部被刺伤,经鉴定为重伤,当是问对放索赔,其家人以家中贫寒以及失口否认父子关系为由,因为看其家中的确贫困,所以当时就没有问其要索赔,想问下,事隔三年本人是否可以再进行对其索赔?
若可以进行对其再索赔,具体如何操作?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是自发现伤害时起算。
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起诉,对方如果抗诉,你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那还起诉干吗。
但有一点上面几位都未提到,即时效是从发现伤害算起的,如果你在这一年内发现了新的伤害,比如你近几个月来发现腹部疼(是以前没发现的),你就可以就这新的伤害向对方起诉。
新的伤害应理解为新发现、新产生的,不应理解为对方又一次伤害你了。
由于你过去未向他起诉,原有的大部分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作为新的伤害。这要看你的诉讼技巧。

话又说到另一个话题,如果对方家确实比较贫困,对你来说现状和后果也不是很严重,当时你们打架的原因也不能全怪对方,我看你们也就算了吧。

在追诉时效内当然可以主张权利,报警即可。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是自发现伤害时起算,
你这个明显已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起诉,但是对方要是已过了诉讼时期为抗辨的话,你就没了胜诉的可能.

如果是造成的伤害现在又复发了,就可以对其现在医药费追索,但是如果因为当时没有要求赔偿,事隔三年可以追索,但是没有胜诉权了,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赔偿如果不愿意也就没办法要求其赔偿了,这是在道德方面的,不能是强制性的.

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讼诉

好象过了追溯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