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诉讼离婚案件时为什么必须调节?应遵循什么原则进行调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4:10:29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可撤消有什么区别?
法院在那些情况下应当准许离婚?

1、离婚案件一般来说,法院会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转入立案庭立案;
  2、也有的法院会先立案,然后再组织调解;
  3、法院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进行调解
  4、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构成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不经调解就直接进行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诉讼内调解虽然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但它毕竟还是一种调解,不同于法院的判决活动。所以,法院的调解,同样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与其他调解不同的是,法院调解还必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就是说,不能和稀泥。
  由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所以一般都能自觉接受、自觉履行。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也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会出现三种结果:

  重归于好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而撤销。

  双方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可将调解笔录存卷。一般无需发给调解书。

  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离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