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搬迁后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9:30:56
我们家是农村户口,2000年的时候因为周围环境污染,当时村上有3分之2的村民希望村里动迁这块土地,最后村里以欺骗大家的手段,以最低的标准(说我们住的是"危房")分得每户每人4万2千元作为补偿费,还赔了点房子的钱,大概3万左右,让大家自己出去买商品房,现在2007年了,村里准备动迁这块土地做建设用,村上当初没走的3分之1的村民得到了每户大约100万的费用做动迁费,还要求我们这些当初搬走的人家回来签宅基地使用的授权书,我门因为当初已经把宅基地证书给村里收去,所以我想问一下,我们对以前老房子的这块地还有使用权吗?还能得到什么补偿费用吗?(因为当时的补偿费实在是低了点,让人不解的是既然宅基地证书都已经被拿去,为什么还要求我们签使用授权书)

看到你所说的一切,我深表遗憾和同情。

  首先你所在的村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由于你们当时是心甘情愿和他们签订了协议,把宅基地证书给村里收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你们已经暂时失去了你们房子的使用权了——但是有特殊情况可以立即拿回你们的房子,就是如果原屋主是无家可归和特别穷困时,可要求县政府处理并返还其使用权。

  然后就是你们都可以要求赔偿或提起诉讼————
  1村里以危楼的价格来欺骗你们,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般应该以农村家庭住房的价格每平方作补偿的,所以他们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条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国家应该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但每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具体情况还要看当地相关的法规的规定.

  3另外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