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有哪几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22:52

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此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也属外交关系的范畴。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和国民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是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半外交关系是以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为主要特征;非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两个尚未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国民外交也称为民间外交,其主要表现是两国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的接触,就国际问题和两国关系的问题以及某些具体事务达成协议或签定民间协定,发展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二、国家外交机关和领事馆国家外交机关是指一国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国家的外交机关可以大致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国家驻外的外交机关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设的机关,如使馆、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另一类是临时性的机关,如国家的特别使团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等。领事馆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在另一国一定地点设立的,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某种职务的机构。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领事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了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表示尊重,也是为了外交人员更好地行使其对外职权,驻在国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权。这些总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领馆主要有以下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与国徽。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