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有一个在不伤害感情,又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的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7:41
我的男友在我们认识以前买了一套房子,但是首付是借的钱,我们婚后要还14前的贷款,之前他还了一年,并且房子的装修费用也要用贷款,今后也是一起还的,我个人认为这套房子所花的钱,都是我们婚后共同还清的,所以产权应该就是我们两人共有的,但是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是签的他的名字,我害怕这套房子在法律上不属于我,所以我想请专业人事指点一下,我有必要在婚前立一个协议吗?
备注:我不想产协议伤害我们的感情,最好有一个在不伤害感情,又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的办法。谢

这类案件我接过一个。如果你不采取任何措施的话,这套房子在结婚后仍旧属于你丈夫的私人财产,假若离婚你只能对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的那部分钱有追讨的权利。
你可以借口说希望所有一切东西都能代表你们两人的结合,吧房产证改成两个人的名字。就可以了。

不伤害感情的办法就是结婚后找个适当的时机把这个房子卖了,然后再买一个新的,那个新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啦~~~
做婚前财产公证太伤感情拉

嘿嘿,很多婚前个人财产就是这么不知不觉地被转换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没有什么好办法,变房产证名字,再怎么样你老公也会有想法.

其实你们实际已经是共同在支付货款,已经等于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了,不必要再变什么.
在北京,要是结婚的人想卖房产,虽说房产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但还是要另一方的同意,并且是书面同意.

你这个已没有必要,即使你老公非常无情无义,到时你也可以要求赔偿你付的房款.如果他都这样了,你现在这样改了也妨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