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与公证手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4:34:58
我外公和外婆共有一房产,外公2005年去世,外婆2006年去世,外婆共有三子女,即大舅,姨妈,我妈妈(我妈妈2002年先于外公外婆去世)

问题1:根据法定继承十一条,我是否有继承权?如果大舅,姨妈放弃继承,我是不是能直接继承全部房产(外婆有姐妹在世)?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问题2:如果我没有继承权。外婆从1982年到2006年去世一直和我们住在一起,外公从1996年到2005年去世一直和我们住在一起,我爸算不算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可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1 你有继承权,属于代位继承权的范围。如果你大舅,姨妈都明确的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就只有你一个人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房子归你一个人继承。办理的手续要你大舅,姨妈放弃继承申明或者书面的文件。你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房产证明去办理就可以了。
2 你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手续和上面的差不多,但是多了一点就是能够证明你父亲和你外公外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这可以是你外婆家邻居和街道委员会的证明就可以了。

你只要有自己家人和亲朋的证明就可以了,你享有继承权利。

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实际操作请律师帮助的好.如在北京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