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7:49:25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圆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同志,为及时装运,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失火而灭失,以至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各位高手拜托拜托了,我星期六要去考试,书没看 ,小道消息说这是考试的内容

FOB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此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本案例中应选用可提前转嫁风险的贸易术语如FCA等
即由承运人负责仓储和装船,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线
码头仓储的风险就不属于我方了
大体意思就是这个了,就按这个答吧

你方没有什么不妥,属于天灾人祸。仓库着火,应该给你方赔偿的。关于合同方面,这也属于意外情况,不需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