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3:53:37
我于2002年9月进入原公司上班,2002年10月原公司开始交纳养老保险,2003年时与原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06年12月。
但因为原公司效益不好,经常拖欠工资,有时5、6个月都不一次工资,养老保险只交到2004年11月就停止了。
因拖欠工资情况太严重,最低生活标准无法保障,2006年3月我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原公司并未同意,不久后我强行离开原公司,但我的个人档案等材料被原公司扣留,拒不交还,并且拒绝继续交纳2004年12月到2006年3月之间的养老保险(但在后来补发的工资中,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仍被原公司扣发)。
我多次找原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归还我的个人档案、补齐养老保险,但都被拒绝,理由是我在合同期内辞职是违约行为。
现在我已从原公司辞职一年多了,因为没有档案,我在新单位无法享受正规职工待遇,不能晋升职称,不能参加各类人事考试,给我造成很大的损失。现在我准备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弄明白:
1、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我因原公司拖欠工资而强行辞职,是否属于违约?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即使是我违约,原公司有权拒绝交纳我在职期间(2004.11-2006.3)的养老保险吗?
3、如果我不违约,是否还有追究原公司扣压个人档案给我造成损失的权力?
4、向劳动部门审请仲裁,要收取费用吗?如果收费,是什么样的标准?

是违约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参考第三条。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公司无权拒绝交纳你的养老金。]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