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在香港婚姻的问题 另我很苦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07:59
香港的婚姻条例里有这样一句话
结婚双方须欈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亲往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填写拟结婚通知书。拟结婚通知书, 将会在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十五天, 如无人提出反对, 双方便可由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起计十五天至三个月内举行婚礼, 逾期则需重新申请。
这里的“双方便可由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起的十五至三个月内举行婚礼,逾期则需重新申请”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举行婚礼原来的登记就不算数啊 是不是还要重新申请证啊 如果不重新申请 并且在这段时间之外 那么一方不喜欢对方 后悔了 能不能和别人结婚啊
双方便可由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起计十五天至三个月内举行婚礼, 逾期则需重新申请
主要是这句话的意思 逾期重新申请 是重新申请登记吗还是什么的

不懂你问得意思 反正我登记结婚得时候没有你说得这些这么麻烦 我找得律师 得去2次 第一次是去交一些单身证明得材料 然后过25天 去签字 第二次才算是结婚 那个25天之间如果其中有一方反悔 就不算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