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为何不是以实际调查为主?不调解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15:57

一、行政复议以不调解为原则。
因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调解意味着争议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作适当让步,以便达成妥协,所以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有完全的处分权。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其没有处分权,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放弃。超越是越权违法,放弃是失职违法。可见行政复议审查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必须维持,不维持就不是依法行事;同样行政行为违法、失当,就必须撤销,不撤销也是不依法行事。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这是一条公理性的原则,有这条原则在,就意味着复议不适用调解。

二、例外情况:
如果复议的内容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在赔偿的数量上是可以调解的。

三、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调查听取意见为例外的方式,申请人自己提出申请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才会调查听取意见。
复议制度更重视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毕竟行政机关的主业不是处理行政复议,而是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