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属于贪污公款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34:10
我是某企业办事处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办事处有公司派的财务人员.由于一些回扣无法提供收据向公司冲帐,以办事处名义使用了一些假收据冲帐,公司也冲销了.现事过一年多.因和公司有劳务纠纷,公司就找出办事处的凭证说我使用假收据,贪污公款.请问这算吗?
第一:费用的存放\和使用的直接人都不是我,办事处有这么多业务员,我也是管理者.
第二:公司本身就是非法办事处,也没有和我签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属于贪污的范围,因为是你手下的人经营了业务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业务员所属范围内的职责,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后责任应当有业务员所属部门来承当。还有就是:“第二:公司本身就是非法办事处,也没有和我签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既然合同都没签又有了假收据,你说法律应当用什么取证呢?你自己好好想想吧!!可以联系当地律师更有法律说服力。

"以办事处名义使用了一些假收据冲帐,公司也冲销了"

1、此事公司事先知道并认帐吗?如不知情,责任则全在办事处。

2、如经手人能证明这些钱全部付给对方当事人,那你就没有责任。否则,责任全在责任人。

3、但要说你贪污,还需要具体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应该算是的。而且是走了非法的程序,你做为一个民事主体的管理者对手下这种非程序化的事以认同。法律上应该付有连带责任。因为你是上级主管。但这种主要的违法行为还是你的同事付。
在者你们公司的财务部人员也付有连带责任,因为他们也没有按正常的程序给你报消发票。
那你们公司就更不应该找你了,因为你们之间更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对你们之间的的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打起官司来公司不一定会赢。]
但如果你想有办法最好是质询律师。

关键是证据,如果你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你是清白的,或者说你无法证明这些钱作回扣去了,就很难办。当然,你每张发票不是你签的经办人,而只是审签同意,他们在没有其它证据时,也不能定你为贪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