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证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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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刑诉法的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其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无条件的要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立法状况应当改变,应通过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赋予案件知情人在特定身份下拒绝作证,以顺应国际刑事立法潮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一、我国设立证人拒证权利制度的必要性

1、证人拒证制度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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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esearch.dr-yan.net/html/67/20060909/15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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