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夫妻一方伤害对方后自杀,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21:07
男方李某在13年前和妻子王某结婚,期间两人以前都曾离异过.并各带一个孩子.李某所带是个男孩,王某所带一个女孩.夫妻共同生活在一个十几平方米的单元房内,由于房子太小,女方让女儿在其外婆家一直生活.夫妻在这期间关系一直恩爱,后两人单位都有分房,但由于资金不足,只购置了女方所分住宅.两人婚后关系一直不错,但女方的女儿一直不满这桩婚姻,其女儿老是对其继父抱以冷眼或骂之,而继父却一直对她很好,从不生气,并且一直对她好言好语待她.期后女儿高中毕业后,在家从不工作和其狐朋狗友们天天出去玩乐,把其母亲卖断工作后的十几万元挥霍一空,同时男方也被公司卖断工龄,但由于公司不景气,只买了两万来元.其后男方怕日后无法度日,便在其朋友的液化气站扛煤气罐养家和供其儿子上大学之用.在此期间,女方和其女儿一直没有工作,嫌男方没有钱供不起她们玩乐.但男方一直为这个家庭能够支撑下去,做着一切的努力.而女儿却伙同其母亲朋友一起挑唆其母亲让其离婚,后母亲在朋友的挑唆和女儿的威逼'说不离婚就和她脱离母女关系'的情况下,女方终于提出离婚.在打离婚官司期间,由于女方听女儿挑唆,要霸占所有的财产的情况下,非要把男方赶出家里,但男方不肯.于是,女方在其上班的地方和小区里闹事好几次,由于男方一直有心脏病,在此期间病情更加加重,并逼迫的使其神经衰弱,靠吃医院所开的神经内的药品才能休息.后女儿让对其母亲说要在房子里生孩子为由,逼走男方.于是就在同一天,女方又是在家留纸条又是打电话非要当天让男方离开房子的情况下,下午下班时分又跑去男方单位闹事,使其男方精神崩溃,拿其单位里的斧子砍向女方,但由于害怕,只是将女方砍倒,以为女方死了,便跑会家中上吊自杀.女方被送到医院救治,只是将面部划伤,并没有生命危险.其儿子听到此消息后,回到家中为其父火化埋葬,此间女方无一人问津,并放出话来,说其儿子在的话,要把其儿子也干掉.
现我想问下懂法律的朋友们,在此案件中,其财产有借给亲戚三万块钱和股市上的四万块钱以及后共同的房屋,共计三十万元,期间女方所花医疗费是四万元.房屋现以卖出,并且两人是在离婚通知还没有裁决的情况下,发生的悲剧.我想问下大家要打官司的话,这个遗产是如何分配,儿子可以等到多少的遗产,以及那为女方治病的四万块钱会不会也算在共同财产中呢?是不是人死了,当时的那个刑事案件也就消了,那医疗费也就相应的属于

所有财产是共同财产,所以15万归女方,15万作为男方的遗产。
女方、女儿、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平分遗产。

由于男方已亡故,所以无法进行刑事诉讼,但是女方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其赔偿款由男方遗产中扣除。

最后
女方得到 15+4+3.67=22.67万
女儿得到 3.67万
儿子得到 3.67万

结果很遗憾,但这就是法律,很抱歉,无法可想。

如果那钱没有特别的约定的话那么属于共同财产。因为离婚通知还没有下来,所以在此期间夫妻关系仍然成立,那财产按照遗产程序开始继承。
其中那四万块钱也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开支。所以夫妻的共同财产为三十三万元,其中有一半是女方的,既十六万五千属于遗产开始继承,其中有继承权的为女方还有其女儿,还有就是其儿子。三人平均分配遗产。
人死了案件就销案了。

婚姻法已经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你只需要考虑两点:
1、婚后继承的房子除非老父亲明确说明只给儿子不给你,否则属于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你就是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