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形成的债务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56: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个人认为:
一、从提问中获得信息:该公司为一人公司;
二、基于这一前提,我认为该笔欠款应由该一人公司承担,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该公司非一人公司,该笔欠款必须由该公司承担,法人代表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应由该公司承担。至于该职务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要求,只能由公司和该法人代表双方解决,对第三人只能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