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提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2:22:48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2.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为之,否则不生消灭债务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作为提存标的之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但应限于动产,《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有如下几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条件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