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46:59
投诉能起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作用吗?

是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定组织 有法定职能 应当得到政府支持

  近日媒体的有关报道中,对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有不同的说法,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就此问题进行了说明。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政府部门主导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1981年,联合国亚太经社组织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国家商检总局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后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成立消费者协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外挂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牌子,由有关部门参加。”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江泽民同志亲自签报了这个报告,国务院六位副总理——谷牧、薄一波、方毅、余秋里、陈慕华、姬鹏飞等圈阅并同意了报告内容。其后,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两次联名给国家经委写报告,提出成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国家经委于1984年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并“要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此后,三家发起单位又联名向国务院呈送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些全部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授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协会的重视、肯定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