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刑立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38:03
各位朋友帮帮忙!我有一个亲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罪刑最低是7年以上。现在我这个家属因知道一些其他事宜,想检举其他案件,不关于自己的,请问可否减轻处罚?需要到哪举报?哪个途径会更安全更可靠?给减刑的尺度有多大?所举报的事情是关于持枪蒙面抢劫的事。可以提供很全面的线索。希望哪位朋友了解这些事宜尽管告诉我,最好可以给我一些法律条文所指出的明文规定,请把网址或者哪一个条文告诉我,我在此谢谢大家了,急急急!!
重要的是我需要怎样申请呢,就是这个过程是怎样的?还有就是我们作为家属的可以在外边怎样活动这些事情啊?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