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小孩造成同学受伤责任怎么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14:31
我儿子6岁,在一个县级小学的附属幼儿园上学前班,一天课间休息时,我儿子在给另一同学(甲)用"耳挖"掏耳屎,而还另一同学(乙)从后面把我儿子一推,导致我儿子手上的耳挖刺破了同学甲的耳膜,请问责任如何划分.
甲同学家长提出3000元的要求

1 赔的金额如何算
2 各方责任如何划分;我儿子\推人的乙同学\学校各应负什么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幼儿园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而该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可以适当要求推搡他人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小孩的监护人分摊一定的责任。但我个人倾向于认为监护人在本案中可以不必分摊责任。因为毕竟损害赔偿金额较小,而且幼儿完全无行为能力。但是学校方面,还是可以提出主张的。

3、作为学校,在做出赔偿之后,还可以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以及幼儿园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1.赔偿金额根据医疗费用等计算。
2.推人的乙同学担全责。

先要看推人的同学是故意还是意外碰上的,如果是故意,在这个事情上,学校也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推人的同学的监护人负有赔偿的全部责任。

要是意外碰上的,则看学校的过失程度,如果没有过失一般学校是不用赔偿的。则此案的损失按公平原则可以由三者分摊。

赔偿的费用:
主要是治疗费,护理费。
也可以双方按私下协议的数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