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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1:02:06
A公司于1994年买了一批房产,支付了80%房款,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同意以违约金抵剩余20%房款,但未办房产证,房产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2006年,A公司通过法院诉讼确认了全部房产所有权,也未办证。此后,A公司获悉,在2001年,因开发商的欠B公司其他债务,B公司起诉后,法院裁定将A公司买的上述房产的一部分给了B公司,但也没办证。因A公司一直无人留守在该地,所以始终不知道B公司的起诉情况。在此情况下,A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一直在开发商名下。
A公司06年起诉确权,判决生效了,但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证;
B公司01年起诉,在执行中法院裁定将房产给B公司抵债,但也没过户;
A公司是最近才知道B公司起诉的情况。

本案比较特殊,首先在程序方面:AB任何一方在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时,都可能遭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异议。当有执行异议提出时,法院会决定中止(暂缓)执行开发商的上述房产,先对异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决定发回原判决法院重审。

其次在案件事实方面:因为A公司与开发商在1994年即达成房产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价款,此时A公司可以被视为房屋的所有人,但其所有权因欠缺法定的交付转移形式(办理产权证)而存在缺陷。虽然A公司在06年才提起确权之诉,但由于其买卖房屋的行为发生在B公司债权之诉之前,除非开发商与B公司在94年前即有关于房屋的担保协议,否则上述房产应当归属于A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实践中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得以登记为要件产生公示力以对抗其他人”,所以如果要争取房产的话,A公司应当赶在B公司之前拿法院的判决书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就全部房产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后,A公司就可以此为由对抗B公司的所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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