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条件可以构成公诉呢?公诉之前给家里消息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12:39
我弟弟半个月前酒后闹事,踢了四辆车,打伤一个人(微伤),但做了法医鉴定了。现在在看守所,给家里寄了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寻衅滋事。事情很简单,但现在都过去半个多月了,却一点消息也没有,我们去看守所问,说性质恶劣,法律程序要公诉。家里也不知道怎么办了。我想问问什么条件可以构成公诉呢?公诉之前给家里消息吗?
我问的问题您还没回答呢呀?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