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棘手的交通事故案件,高人指点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5:25:20
有一件比较麻烦的交通事故请帮忙解决一下,事故内容如下:
人物:余(乘车)李(驾驶员 无证)王(新车主)刘(法定车主)2007年4月10日,刘将一辆三轮车卖给王,未过户(有协议)。
2007年5月5日晚,余、王、李三人约定一起出去做生意。王驾驶行驶途中,由于技术不行,余说:“王开得不好,让李开”,李说:“那好吧,我来开”。王说:“那你来开吧”(事先王不知道李是否有驾驶证)。李接过去
开,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在一急转弯处车辆翻车,致使余头部重伤;王左锁骨骨折,右髋关节骨拆;李轻伤。
请问:
在本次事故中,各人应该怎么承担责任?王是否有义务向余付钱?余是否有权向王要钱?
附:交通责任认定:李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王、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现余家属耐在王家不走,此行为是事违法,是否可以请求法律帮助,他是否违法?

李与王是直接?余与李是间接?王与余是直接?

请及时回复为谢。
余(受伤者) 李(驾驶员)
一致认为车主是 王,所以余一直找王要钱。我想问的是:
王是否应该承担而且有义务赔偿余的损失?

此案能私了吗?如果都愿意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判断,其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划分。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人被歹徒抢劫后打晕扔在公路中间,后一辆汽车经过时为了躲避此人致使翻车,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此人横卧于公路中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后车主依此起诉此人要求赔偿,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请求。
2、本案中余(明知李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李、王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A、余明知他人无驾驶证还煽动其驾驶车辆,其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后果。B、李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还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的过错。C、王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在不知道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未经了解就让他人驾驶机动车,显然违背了一个专业技能人员及车主应尽的义务。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划分应当是2/4/4或2/4.5/3.5。当然这样的划分不一定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人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责任。
3、本案刘因为在转让车辆后为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4、对方行为影响了王的生活,可以报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交通肇事的无过错原则。
余某对事故负全责,没有驾驶证还开车,造成严重后果。

出现责任的确是余某全部承担,在本次事故中刘某做为法定车主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可先要求余某承担赔偿责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