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34:45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形式包括:国资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对不对?
不同体制的律所分别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其他?
另外,成立不同体制的律所的条件都是什么?其中对合伙人的执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北京的律所对合伙人的职业时间与国家或其他地方的规定有
区别吗?
还有,律所的执业律师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是完全由个人律师承担,还是与企业的方式一样,由律所与个人共同承担?
谢谢谢!
同时,保险这一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第一,据我所知,现在没有国资所,原来的国资所已经基本上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的所也是少之又少,但确实还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不允许在城八区(这个不用解释了吧)成立,只在远郊区县进行试点工作.第二,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只是概括了三种形式,国资,合作和合伙.并没有详细的阐述.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描述为"律师依靠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我个人认为是比较贴切的.第三.A.国资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B.合作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C.合伙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3名以上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以上是北京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的规定不同请你自行比较.第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保险事宜,如在北京,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咨询.

  属于事业单位一、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二、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此外,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