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件审理中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2:59:16
判决中是否可以直接写明“因为违反了民法X条基本原则,所以判决……”还是应该依据基本原则创造具体规则
那是不是直接运用民通上第一章3、4、5、6、7条就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民通上这几条也算具体法律规则吧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无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查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基本原则不可以,一般是具体的法条。因为基本原则都是指导性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