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中(以后此业务要退税的) ,收货人与付款人不一致,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3:14:52
也就是说,出口开的INVOICE 发票中的国外客户,与国外给我司汇款人,不一致,这种情况出口退税部门,允许吗?
也就是说,前提是不是国外付款人所汇美金、客户的购销合同、出口INVOICE中的美金,三者的金额应该相一致?
因为在税务出口退税事后检查时,要求公司单证备案中,购销合同、出口INVOICE等相一致。

把出口的INVOICE 发票中的国外客户在核销的时候给改成付款人的名称不就可以了么,只要单据上体现的一致就行了,不是什么大问题,有些地方退税部门连看都不看。

完全可以呀~我们公司经常是这样,一般出口的时候本公司制的发票上有一个发票号,结汇的时候不管是谁付来的,在结汇水单上写上同样的发票号就可以啦.

应该可以,可请发票抬头单位发函至贵公司,说明汇款方式及汇款人(如有合同更好)

收货人和付款人不一样,不影响出口企业收汇退税。

退税所需单据:
1、报关单退税联
2、核销单退税联
3、工厂增值税发票退税联
4、外销发票退税联
5、箱单,发票,装货单,内合同和外合同,明细单

希望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