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人习惯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58:12
考试的名词解释

1. 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对于何谓商人习惯法,人们往往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5]施米托夫教授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6]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再到法律。[7]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于是又出现了“新的商人习惯法”(new law merchant)或“现代商人法”的概念,“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应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仍然是世界秩序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发源地……,”而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相比,“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由制法机构精心制订的,表现为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公布的文件。”[8]也就是说,现代商人习惯法是在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主权国家是协调一致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又很难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只能把它界定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人们普遍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其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此也有一些精采的论述。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哥尔德斯坦教授指出:“支配贸易的法律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它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此,尽管此类交易的受益人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则建立在整个世界都能接受的基本原则基础上。”[9]而对于这些可以为各国都能接受的原则,哥尔德斯坦教授把它们归纳为三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