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问题 高分只给专业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48:13
请问法律专业人士

甲方在几年前获得单位分配的一套房子
并在当时卖给了乙方
由于种种原因乙方未与甲方签定任何手续
现在乙方想把房子产权办过来
甲方却说这房子是当初单位分配的并签有转让手续(问题①这里的分配具体指什么?),但说现甲方在单位上的什么主任(问题②他是什么职务?如果真有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考虑到现在房假上涨,要求甲方补钱,但是由于现在甲方认定房子属于乙方,所以征求乙方的建议问是否愿意补,乙方也没做出回应,事情就这样一直拖了几年
问题③当时甲乙双方的口头合同管用吗?
问题④甲方与其所谓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这种要求是否违法?
问题⑤乙方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
问题⑥请您分析一下如果一切都是甲方伪造的借口,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一切是事实,既甲方单位要求"补"钱,这种做法又是否合理,甲方与其单位的这种房屋买卖制度属于什么类型的买卖?为什么还要"补"钱?
请您详细回答,认真负责的还会追加悬赏分的双倍
房屋的产权登记人
是 一个人名 而非单位
这是怎么回事呢?

1,这里的“分配”可能指的是单位转让给甲房屋产权,也有可能是仅仅提供住房让甲居住,本身具有模糊性。
2,不管那位主任是什么职务,都是在代表单位做出法律行为,所以我们可以不考虑这位主任,而仅仅把单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
3,口头合同具有和书面合同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过要注意及时保证据;
4,整个案件中乙和甲的单位之间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所以我们不需要考虑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而只要考虑甲的做法是否违约;
5,乙方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如果甲做不到,即是违约,应负违约赔偿责任;
6,如果这一切是甲伪造的借口,甲方可能是另将房屋卖给他人,编造理由欺骗乙令其自动退出; 如果说的是事实,单位要求补钱也不关乙的义务,而是甲与其单位的法律关系,乙不需要考虑。
但是,从提问者的语气可以看出是站在乙的立场上说话的,所以,为了保护乙的利益,我建议马上到房管局摸清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如果产权人是甲,说明甲在欺骗乙,应该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产权登记人真的是甲的单位,应该向甲提出交涉,催促其与其单位及时过户,如果不行,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违约损害赔偿。
补充:登记的产权人如果不是甲,乙依然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因为买卖房屋的合同本身是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且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甲应当履行的.
但是gaoheng0526说的也有道理,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买的很可能是部分产权的单位集资房,那样的话不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合同都是无效的。建议你还是先打听清楚,你这样问,别人很难回答,即便是凭经验推测,也不准确。而且你这是多长时间的事,是否过了诉讼实效还不一定,要是过了就是你有理也打不赢官司了,你已经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