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定房屋合同时,买方签署了自己母亲的名字,请问,代替母亲签定的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无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8:44:32
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签了自己母亲的名字,该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无效
中介当时解释说,要公证的目的是房产是老太太出资,要过户给孙女,先办公证后过户,但是在公证过程中,我了解到,做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不办过户手续,对方早早的把需公证事宜写在合同中,是为了转手倒卖(证明对方是“房倒”需要什么证据?)
在这份合同的无效或者违约中,我可能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该合同中规定卖方需配合乙方到公证处公证,中介解释说:该房产是奶奶和姑姑出资的,要过户给孙女,家庭内部有分歧,需要做公证。并且在催办手续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先去做了公证然后过户,接着把房款转帐到卖方名下
但是在公证过程中,我了解到,做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不办过户手续,我不同意买方不办过户手续的行为,但是对方早早的把需公证事宜写在合同中,使我意识到可能是为了转手倒卖(证明对方是“房倒”需要什么证据?)
在这份合同的无效或者违约中,我可能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在“买方”在合同中签自己母亲的名字,真正的合同当事人买方应该为该母亲。在该母亲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该母亲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无权代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当其取得该母亲的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才能生效;在该母亲不予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者要自己承担合同责任。
我认为,你这里谈到的公证不能直接和“房倒”联系起来。有效的公证只是赋予了合同予强制执行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过户需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买方才能行使所有权。即是说,只办理了公证不过户买方还是不能行使房屋的处分权的,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你担心其不办过户手续的担忧没有必要。
合同要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则要视是谁先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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