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养老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16:56
我是长春人,交了10多年养老保险了,基数原来是900多,现在到北京一家公司,他们让我自己交,然后每月给我600补助,合不合算啊,我听说1998.6.30前参保的,连续交10就能在退休后领最低限的工资了,是真的吗?现在各地区工资待遇不同,社保转来转去的,怎么换算的,有没有什么政策啊,请明白人指点,谢谢!
希望大家不要把废话作为答案,你可以跟帖,表示自己也想知道,并加悬赏,谢谢
谢谢这位大虾,回答得好详细,不过分界线1998年6月30日的概念是我在北京打12333查的,也会有错吗,另外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没答案,社保转到北京是不是要补交差额,怎么换算啊?

没有补缴差额的说法,有补缴欠费的可能。北京公司每月补助600元的办法可行。你可以在长春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履行缴费义务。不论什么时间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并不是1998-6-30前参保的,连续交10年就能在退休后领取最低限工资。
由于你的缴费情况等资料都不掌握,当地历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等都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因比较专业,你的慢慢学,才会计算。以下是计算方法,你自己根据情况模拟测算吧!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