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的劳动法律问题,法律工作者或律师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40:56
我有一个朋友,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事先发出一份意向书,需要他在单位提供的5个选项中单项选择一项,如下:
1.我想与公司续签3个月合同,请公司考虑;
2.我想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请公司考虑;
3.我已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此选项与朋友实际情况不符,不作考虑)
4.我不想与公司续签合同,请公司考虑;
5.其它:
这位朋友已在工作单位连续工龄超过10年,他想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目前公司状况不予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各位法律工作者或律师,能够为这位朋友解释清楚这份意向书五个条款的具体含义与这样做的利害关系,并且能够详细介绍一下如果工作单位不予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即下岗),公司对他有没有一定的补偿或赔偿及这样做的法律依据。
请详细说明,谢谢。

你朋友既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那么就有权利和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那么认为劳动合同自然延续.如果将来公司减员,那么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至于以上的条款,4是说员工有想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千万不要随便选择.其他就不做分析了.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继续签定3个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想签定期限不长的劳动合同,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这样,劳动者3个月之后仍然面临劳动合同的继续签定问题。(如果在北京,北京市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