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和讨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59:37
甲公司委托外单位业务员王某与乙厂签定买卖电视机一千台的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于当年5月10日送货至甲公司,甲收货后10天内付款。当年3月9日王某打一电话给乙厂,要求乙厂直接将货送往丙厂。履行期届至,乙厂送货至丙厂。丙不知此货来由,但收货后将货买与乙厂。10天后,乙厂催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为此,乙厂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王某意图将电视机卖给丙厂,未经授权,电话告之乙厂变更交付地点。
问:
1、甲公司有无付款义务?说明理由
2、乙厂有否违约?说明理由
3、乙厂能否向丙厂请求返还利益?说明理由
4、设王某打电话要求乙厂变更履行地后经甲公司追认,乙厂自听电话后15天内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原合同履行地是否已变更?说明理由

1.甲公司有义务付货款,因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的合同,乙供货甲给钱,至于送到了丙那里只是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的事宜与货款无关,所以甲公司要付货款.

2.乙场没有违约.此案中有违约行为吗?

3.不能,丙场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丙无关.

4.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合同办事,乙公司没有义务随着甲意见的变更而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由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的行为另一方不予认可的话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