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第五题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10:34
第五题,论述某市政府关于和某港资企业合作经营该市污水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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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又将其确定为我国的宪法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由于行政机关代表着公权力,担负着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责任,并通过各种抽象的或者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干预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而且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来说,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等特点,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优益性等特点,所以无论是作为法治理念或者基本方略,还是作为宪法原则,依法治国都特别强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可以这样说,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和标志意义。

但是在本案中,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这部规章的行为,却明显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如果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地破坏和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本案规章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法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行政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最核心的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责必须法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开展工作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程序正当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虽然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是,如同司法一样,当前更有必要强调优先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以有效控制和维护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因为法治的核心之一就是程序问题,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