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10:39
我们公司从A地迁到B地8个月没去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现在才在申请公司地变更。等我们办理好手续后,在税务方面需要补交前面8个月的税吗?是否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A地的税是一直交了的。公司在A地刚年检结束。我是指在B地还需要补交这8个月的税吗?B地的税务部门是否要处罚我们。

前面八个月的税是否已经在A地税所交纳,如果已经缴过,就不必补缴。
如果没有缴过的话,肯定得补缴,并罚滞纳金。
工商方面可能也会有点麻烦,会说你异地经营。

当然要补交了,受不受到经济处罚主要看你公司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了.

二楼的答复是正确!

一、税务跨区登记,要去原所在的税务分局申请进行税务清查,他们对公司进行查账,出具税款清查报告,同意后才去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迁入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例如:(1)纳税人从罗湖区搬迁到龙岗区、从福田区搬迁到蛇口工业区、从宝安区搬迁到龙岗区等情形,必须办理跨区迁移变更登记;(2)宝安区或龙岗区内的纳税人如果因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基层分局的,如从布吉镇搬迁到龙岗镇,同样也要办理纳税人跨区迁移变更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窗口(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迁出业务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及附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同时对允许迁移条件进行检查,出具《跨区迁移办理事项告知书》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跨区迁移办理事项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完毕后,回原税务登记窗口办理迁出核准手续。 符合迁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窗口予以办理迁出核准手续,发放《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同时封存“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开具《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交纳税人。 (三)办理迁入 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档案资料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办理迁入变更登记,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