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8:19:56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智力成果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与利用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是表现为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质的特点,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通常称为“载体”。智力成果的物化载体所体现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智力成果。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则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如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布于世,其他人能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凭创造活动的法律事实即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 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的产生,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后方可为有效。
(三)知识产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