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起诉失效如何界定3个月,2年,5年和20年?起算点是哪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14:41
《行诉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刑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这里计算的时间是多少?3个月?还之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到2年的剩下时间?
如果是按剩下两年剩下的时间来计算起诉失效,是不是有背《行诉》里3个月的规定呢?原法是规定知道后3个月,难道原来不知道,后来知道了就不该算3个月,而是更长了或更短了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什么都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

5日他知道了那么,就等到两年后的4日截止,行政相对人都有权力去起诉或者不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