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6:06:32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公司发展的一种特殊形态,这里所说的一名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公司法理论看,通常公司一经成立,其法人人格随之产生,而与其成员的变动无内在关系,如果因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就解散公司无疑是一种损失。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使得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再度转让,恢复多数股东之状态。对一人公司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利与弊两方面的激烈冲突,然而争论并不能取代事务的存在,即使对一人公司持否认态度,一人公司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运用法律工具予以禁止,单个投资者仍会用挂名股东的方式规避法律。近年来,一人公司的出现使投资者既做到了独资经营,又负有限责任,大大减少其所承受的风险,从而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
第二,传统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用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的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独立于出资人(股东)的人(董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担任公司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控”机构。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如上市企业)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漠不关心,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本是将多数股东的意愿提升为公司意愿,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的特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人公司的广泛存在不仅对出资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都是有益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股东可以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投资风险。从公司的发展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能够分散投资风险,所以,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