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问题具体如补充说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3:48:09
效率与公平(公正)—似乎是从事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的人们总会遭遇的,并且必须认真面对的两种价值。试以一个部门法(任何一个)为例,说明该两种价值是如何呈现互斥、相互矛盾的立场的。接着再举一例,说明该两项价值又是如何相辅相成的,而并非互斥的。

帮我回答啊,23号之前,谢谢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事物本来就是由既相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矛盾组成的。效率与公平永远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的价值目标,但法律也永远无法完全消除两者的矛盾。这是由事物固有的性质决定的。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任何一部法律的制订,都会考虑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而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很多时候,如果完全考虑公平,就必然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反过来也一样。因此,法律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永远只是相对的。比如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期限规定,超期举证,证据将会不被采信。这实际上主要从效率的角度考虑。但这往往有损公平。当事人超期举证,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为程序法上的,而让其遭受实体权利的丧失,这公平吗?再如合同法所规定的有约必守原则,这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从而实现提高经济效率目标的精神。但合同法又同时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撤销乃至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以实现避免因履行某一合同而对某一方当时人明显不公的目标。这实际上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精神。
限于篇幅,只能简单回答了。不妥之处,望指正。